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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酒廠提供遊客免費試飲的酒品,仍應課徵菸酒稅

日期:110-12-28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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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觀光酒廠提供遊客免費試飲的酒品,是否需課徵菸酒稅?依菸酒稅法第3條規定,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雖然觀光酒廠提供試飲的酒品未出廠,但在廠內供消費使用,視為出廠,產製廠商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向公庫繳納菸酒稅。


       該局特別呼籲,請廠商自行檢視有無上述廠內消費情事,若有因疏失致短、漏報菸酒稅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如對申報繳納菸酒稅有任何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陳股長
連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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