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11-02-15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一、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7條。
二、 目的:本會為保障都會區及原鄉之原住民族權益,輔導其積極考取國家考試,以增進多元人才培訓職能,特訂定本計畫。
三、 受理申請單位:本市各區公所或本會(文教福利組)。
四、 申請期限:自本會公告受理時間起至11月30日止(或額滿時截止)。
五、 補助對象、條件及應繳驗證件:詳如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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