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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表示,本部推動數據公益,均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前提,研擬相關政策,也恪遵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揭示的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意旨。數據公益包括資料蒐集、資料處理、數據利用等運作方式,如涉個人資料,蒐集與處理者必須向當事人充分告知法定事項、資料處理方式及安全處理措施,同時也具撤回同意之權利,沒有所謂「以持有人取代個資當事人」、弱化當事人權益的情形。
數位部指出,數據公益運作者,如同歐盟《資料治理法》資料利他主義組織,須以清晰易懂方式,通知個資當事人利用目的、保留利用之所有紀錄及相關技術措施等,確保當事人權益。
對於台權會主張「歐盟的資料利他,乃是奠基於資料治理法制,以及相對完善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與獨立個資保護機關監督」,數位部深表贊同,是以行政院刻規劃設置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推動個人資料保護法研修,數位部將密切配合個資保護相關規範,以推行政策。
數位部進一步說明,本部今年試行的「運動數據公益平台」,正是在個資當事人知情同意下,由數據公益運作者進行隱私強化處理、產出無涉個資的數據,無償供公益目的利用,不僅符合我國個資法規範,也與歐盟運作機制並無二致。
數位部說,本部向來重視在法律規範下,以資料促進多元創新,也致力於在公眾及多元利害關係人充分討論下,建立制度規範。《數據公益運作指引》尚屬草案階段,9月將召開協作會議,並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徵集建議,以凝聚多方共識。指引雖尚不具法律強制力,仍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數位部一方面將持續精進資料治理政策及相關隱私強化技術配套措施,另一方面,也將配合後續個資法修法進展,推動資料治理相關立法,以完備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