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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法通過,車輛汰舊換新退稅延長至115年1月7日

日期:110-07-06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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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加速汰換老舊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促進節能減碳及產業發展等政策目標,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條文,經 總統於110年5月26日公布,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符合規定者,可申請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汽車每輛最高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4千元。
       該局說明,本次貨物稅條例修正之重點,在於中古汽車出廠年限之適用條件,由修正前條文規定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並取消修正前條文規定中古機車應「登記滿1年」方能減徵之限制,另放寬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不以同一人為限。汰舊換新退還減徵之貨物稅適用期間延長5年,至115年1月7日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修正條文對於新舊法過渡期間(110/1/8~110/5/27)汽、機車汰舊換新之案件,得否從寬認定適用減徵優惠,相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等事項,財政部將於「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明定,因此該局呼籲民眾務必妥善保存相關憑證。
       該局提醒,民眾如需瞭解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相關規定及案件進度,可至稅務入口網「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之「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如仍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審查三科游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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