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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房屋借與姐姐經營美髮院,雙方已簽訂無償租賃契約,國稅局是否會核定租賃所得?

日期:110-12-17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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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形,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又所稱「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該局以民眾實際詢問的案情為例,陳先生將房屋無償供姐姐從事美髮院營業使用,雖未收取租金,惟依民法親屬篇,姐姐係屬旁系親屬而非直系親屬,故國稅局仍會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陳先生租賃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即使房屋無償供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使用,亦非一律免核定租賃收入,仍需視以下情形而定:
一、房屋供自住、經營獨資之商號或執行業務,免核定租賃收入。
二、房屋供經營公司、合夥之商號或執行業務,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其中,合夥商號係依合夥比例計算租賃收入,例如本人出資30%,其他合夥人出資70%,則供其他合夥人使用之70%部分應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整理無償出借房屋核課租賃所得常見情形如附表所示。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許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00
撰稿人: 史麗煌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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