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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為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願之權利,防止公權力之恣意損害人民權益,並糾正不當或違法之行政處分,爰依《訴願法》第52條規定,設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有關勞動行政事務之訴願相關業務。
勞動部統計,以112年度為例,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受理案件數達2,067件,以《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為受理案件數前3大類,分別為536件、330件及272件,以上合計占該年度訴願案件比率約55.06%,又訴願決定撤銷及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原處分者,共計249件,約占辦結案件數1,866件之13.35%,也就是說有13.35%的案件,因提起訴願獲得救濟。
勞動部表示,對於勞動部所屬機關或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或者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有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依法都可提起訴願。勞動部對於受理之訴願案件會先進行程序上是否合法的審查,若程序要件不合法,將為不受理之訴願決定,也就是說民眾如果想要藉由訴願制度獲得救濟,最重要的是不要延誤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限。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提起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該30日之計算,是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勞動部為加強保障民眾的行政救濟權益,已於109年7月建置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同時啟用網路「線上聲明訴願」的管道。
計至112年12月底,共有297件(109年計24件、110年計72件、111年計79件、112年計122件)利用線上聲明提起訴願。所以,民眾如果預計提起訴願即將超過法定期限,又或者提起的訴願證據資料尚未齊備時,可先利用線上聲明訴願,以爭取時效。
勞動部提醒,依訴願法規定,仍必須以書面形式提起訴願,所以,勞動部在收到線上聲明訴願的案件後,還是會請訴願人於一定期間內補送簽名或蓋章之訴願書,訴願書也應載明訴願人相關基本資料、訴願請求事項、訴願事實與理由、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日期,以及檢附行政處分影本,後續勞動部才能對訴願案件進行實質上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