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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事業超過法定期限辦理退出退貨,公平會開罰

日期:110-03-25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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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避免傳銷商因一時衝動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加上傳銷商也需要實際投身傳銷業務後,才知道自己是不是適合經營,所以傳銷管理法賦予傳銷商參加傳銷事業有30日的猶豫期,及猶豫期後仍可隨時提出終止契約,且明訂傳銷事業受理傳銷商退出退貨申請,應於法定期限30日內辦理完成。
    據公平會調查,康霖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受理猶豫期內及超過猶豫期之傳銷商申請退出退貨案件中,有數十件康霖公司未於法定期限辦理退出退貨,影響傳銷商權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2項及第21條第2項規定,經公平會3月24日第1532次委員會議決議,處該公司30萬元罰鍰。
   公平會提醒已加入傳銷事業之傳銷商,如果想退出傳銷事業,經書面通知後,若傳銷事業超過該辦理的時間還沒辦好的話,可向公平會反映,以保障權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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