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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主動開立發票並給與消費者

日期:112-11-28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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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遏止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維護租稅公平,稽徵機關不定期派員至轄內營業人處所實地稽查開立發票情形,並以經常被檢舉短、漏開發票或已有漏開發票紀錄或申報銷售額異常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另開立電子發票及透過網際網路銷售的營業人也列入稽查範圍。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籲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實體店面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避免因疏忽而受罰。

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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