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補助對象:依法登記有案之宗教團體。
二、 申請方式:函送企劃書ㄧ式2份(計畫附件一、附件二),及立案證書或設立證明資料等影本至本會審查。
三、 受理申請期限:自計畫核定公告日起至112年11月24日止(以本會收文日為據)。
四、 活動辦理起訖時間:自112年11月25日至112年12月26日止。
五、 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六、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10日內檢具核銷文件(計畫附件三~附件九)函送本會核銷撥款,惟不得逾越112年度(112年12月31日),屆期如仍無法核銷者,撤銷補助,受補助團體不得異議。
七、 本計畫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