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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

日期:112-10-26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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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2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倍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下稱本條)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為保障納稅者權益,使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允當性,經參酌財政部人權工作小組、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委員及各地區國稅局意見,審酌各違章情形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裁罰倍數衡平性等,通盤檢討裁倍表,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各款違章情形未明定經查屬「故意」之違章態樣者,均予增列並定明其裁罰倍數。

二、鑑於部分違章情形尚乏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減輕處罰之規定,爰予增列,例如:本條第1項第3款有關「短報或漏報銷售額」屬開立電子發票、雲端發票或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收款達規定比率且少報之銷項稅額於規定比率以內者,均增列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裁罰倍數由0.25倍減半按0.12倍處罰。

三、考量股利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漏報股利收入較漏報免稅銷售額所造成之逃漏稅情節輕微,爰就「營業人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之違章,明定其屬僅「漏報股利收入」者,按所漏稅額處0.25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0.12倍之罰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裁倍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經稽徵機關裁罰尚未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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