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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進口貨物如有應支付之權利金,應主動計入完稅價格

日期:112-09-20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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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表示,近來有進口業者於報單申報應加費用有漏未申報權利金的情形,造成事後更正報單及補徵稅款的情事,籲請進口人如有依交易條件應支付的權利金,無論係支付予賣方或權利所有人,均應主動於進口時計入完稅價格誠實申報,以免徒增困擾。

該關進一步說明,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所稱權利金及報酬,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的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的價款,但不包括為取得於國內複製進口貨物的權利所支付的費用。依據關稅法第36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可於貨物進口前,向該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有無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或其他應計入完稅價格的費用,估價預先審核結果,除經變更者外,自發文通知申請人之日起最長3年內有效,可使進口人能夠預估進口成本,提升商業交易的預測結果,同時促進貨物通關順暢及確保國家稅收。

基隆關提醒,進口人如對權利金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有所疑慮,可至關務署網站(路徑:https://web.customs.gov.tw/multiplehtml/34,輸入關鍵字—貨物估價),查詢相關規定及下載申請書表,申請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必要文件資料,海關受理申請後,將會於45日內以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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