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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前於 111 年 11 月 17 日函頒,係在本會原有「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下稱課扶計畫)」之基礎上,期透過本計畫針對服務都市地區原住民學生之執行單位增加核定班數,以提升其服務量能,為鼓勵課扶計畫之原執行單位踴躍開班,爰本案受理第二次申請。
二、本計畫申請條件:經政府核准立案之人民團體,且其服務對象(課後照顧班地點)之原住民國小學生位於都市地區(即非位於55個原住民族地區,55個原住民族地區)。
三、已受112年度課扶計畫核定補助之執行單位,倘有再開班之需求,且服務對象未重複及符合前開申請條件,仍可申請本計畫;另未申請112年度課扶計畫 之人民團體,倘符合申請條件,亦可申請本計畫 。
四、請各申請單位於 112 年 2 月 20 日 前將紙本申請資料及計畫電子檔提報所轄地方政府,並確實依所提報之紙本申請文件填報本表單,否則視為缺件,不予受理。
五、第二次受理執行期程: 112 年 4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