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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含二氟一氯甲烷冷媒的產品與設備 應取得環境部輸入許可證

日期:113-03-13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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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表示,近來發生業者進口內含二氟一氯甲烷冷媒的熱水器及乾冷機,因未取得環境部輸入許可證遭退運案件。二氟一氯甲烷(HCFC-22,俗稱R-22),是典型的氟氯烴物質,常當作冷媒用於製冷(冷藏、冷凍、空調冷氣)及製熱(熱水)產品與設備。為削減其對臭氧層的破壞,環境部已逐步管制及削減破壞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量及消費量,籲請業者多加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通關時效。

基隆關說明,依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已禁止使用二氟一氯甲烷於冷凍冷藏、空調新生產設備及新建工程的冷媒填充,製程使用或內含該氟氯烴種類的產品與設備,爰是類產品未經許可,禁止輸入。至其他內含二氟一氯甲烷冷媒的產品與設備,依同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22條規定,氟氯烴未經許可不得輸入,未經許可擅自輸入氟氯烴,應於關稅法規定期限內,辦理退運。

基隆關提醒,進口內含二氟一氯甲烷冷媒的產品與設備,如未取得環境部輸入許可證,除責令退運外,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依空氣汙染防制法第52條規定,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籲請商民進口製冷及製熱產品與設備,應多加注意是否內含二氟一氯甲烷冷媒,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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