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12-12-07資料來源:財政部國庫署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113年菸酒製造業及進口業許可年費繳款單已於本(112)年11月下旬寄發,請業者於本年底前依繳款單背面說明完成繳納,以免影響後續自身權益。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23條規定,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應按年繳納許可年費,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經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將廢止其設立許可,並依規費法規定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強制執行。
業者對繳費單或繳費方式有疑問者,可逕電洽財政部國庫署承辦單位,電話02-23228000,分機7465〜7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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