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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銷售未經由代理商進口商品應如實申報營業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日期:111-02-18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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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並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營業收入,營利事業隱匿進、銷貨事實,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近日查獲進口商A公司銷售進口電子產品,並將進貨款項透過公司或關係人銀行帳戶匯往國外電子產品公司,金額高達數億元,該年度卻僅申報營業收入數千萬元,顯有異常。經進一步追查,A公司在境內販售未經由正式代理商進口之商品,即一般所稱平行輸入商品或水貨,進貨款項除少部分自該公司帳戶匯往國外,大部分係透過公司關係人個人銀行帳戶轉匯,目的在隱匿進貨事實,販售商品之款項亦利用關係人個人帳戶隱匿銷貨收入,因調查事證明確,經依查得事實核定該公司漏報銷售額2億餘元,依法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如實申報繳稅,勿利用關係人銀行帳戶隱匿進、銷貨事實,如經查獲有漏報情事,將依規定補稅處罰,但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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