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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財產活化有成,年創新臺幣435億元收益

日期:112-09-26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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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已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得於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前提下辦理活化收益,增加國庫收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表示,109年至111年間,財政部考量COVID-19疫情對經濟帶來之衝擊,核定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出租或提供利用案件,得視個案情形減收或緩收應收對價,造成收益小幅下降,依該署統計,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近5年每年平均收益仍高達新臺幣435億元,挹注國庫後,可用於推動各項國家建設,增進全民福祉。

  國產署表示,具代表性之案例有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的松山車站綜合大樓暨立體停車場大樓等資產活化案與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的檜意森活村,前者善用車站運輸節點優勢,積極授權及開發鐵路周邊商品,以聯名行銷強化品牌價值,締造年收益新臺幣上億元之佳績;後者將已登錄為歷史建築之原國有宿眷舍交由民間機構參與經營,在保存與維護文化資產同時,亦促進觀光產業發展,並達國有財產活化收益之效。另有許多機關為響應國家重要綠能政策,將經管國有建物屋頂出租業者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澈底利用國有公用不動產每一處空間,充分發揮資產效益,如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即善用環境優勢,出租監獄屋頂廣設太陽能板,收取租金及售電回饋金,增加政府財政收益,並以行動支持能源轉型。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財政部每年訂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檢核計畫實施書面檢核及實地訪查,督導機關依規定管理國有財產,並鼓勵機關在不影響公用用途前提下進行活化,倘公用用途廢止,交回該署統籌活化運用;該署將持續透過教育訓練分享國有公用財產多元活化案例,提醒機關可依法兼供活化收益使用,創造國有財產附加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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