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2年6月30日)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採曆年制為112年9月1日至10月2日,因9月30日適逢例假日順延)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一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在7月1日以後者,其112年度會計年度已非紓困條例施行期間,應依規定辦理暫繳。另為簡化申請作業,營利事業於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財政部相關令釋免辦理109、110或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或因疫情影響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皆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該局提醒,上開紓困措施循例採「申請從簡,認定從寬」原則辦理,申請書及暫繳相關資訊已登載於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ntbca.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專區」項下,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