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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今(20)日審查各委員提案之「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夷將Icyang主委表示,將持續以分流立法的方式,逐步落實保障原住民族自治權利。
原民會指出,原基法第5條特別規定,自治權限與財政等相關事項,除以自治相關法律規範外,亦得準用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制度法之相關規定。因此,原基法所擘劃的原住民族自治制度,不能單靠一部法律,而需透過多種法律才能真正落實。
夷將Icyang主委進一步說明,原基法與地制法當中已經有山地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各級民意機關原住民席次保障機制以及縣市政府原民機關首長由原住民擔任等規範,已具備實質的自治的精神;而歷來推動民族教育發展、語言復振、長者照顧、原住民族土地諮商同意機制、自然資源共同管理機制、南島民族論壇、民族產業自主發展等工作,都是民族自治不可或缺的基礎。
夷將Icyang主委也回顧過去推動原住民族自治法案的努力,從92年至104年之間,行政院已經向立法院提出過五種版本的原住民族自治法案,都因屆期不續審而退回。深究其主要原因,正是原住民族自治區設置後可能導致花蓮、臺東2縣廢止,10縣市行政區域的調整也將影響近半數臺灣國土面積,方才導致各界無法形成立法共識。
夷將Icyang主委最後表示,未來將持續以分流立法的務實方案,促成社會各界共識,早日實現更為完整的原住民族自治制度。原民會書面報告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