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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事業變更參加契約要先報備,並應在法定期限內處理傳銷商退出退貨

日期:112-03-10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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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凱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因變更參加契約之內容未事先向公平會報備,且未於傳銷商契約終止生效後30日內之法定期限辦理傳銷商退出退貨事宜,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及第21條第2項規定,公平會在今(8)日第1640次委員會議通過,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照多層次傳銷業慣例,事業手冊為補充涵蓋參加契約應記載事項,故參加契約自應包括事業手冊內容,但博凱公司110年8月向公平會報備從事傳銷時,事業手冊並沒有寄售條款。該公司自承110年10月14日即實施寄售條款且置於事業手冊供傳銷商取閱,惟直至111年3月2日才向公平會報備,然查其寄售制度含括於傳銷制度,寄售條款內容涉及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影響傳銷商權益重大,屬於參加契約內容之一部分,卻未於變更前事先向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另外公平會還發現,111年2月14日至4月9日期間共有47名傳銷商向博凱公司申請退出退貨,然而直到同年11月28日止,還有31名傳銷商未獲博凱公司處理退出退貨事宜,故博凱公司未於該等傳銷商契約終止生效後之30日內法定期限辦理退出退貨事宜,亦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在經營過程中如有變更參加契約,應於變更前事先向該會報備,受理傳銷商退出退貨亦應留意法定辦理期限,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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