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受理期程及受理機關:
(一)受理期程:112年5月2日至6月30日止。
(二) 受理申請機關: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
二、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
(一) 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 房屋所有權人或由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
三、補助金額:
(一) 建購住宅:每戶補助22萬元。
(二) 修繕住宅:每戶最高補助11萬元。
四、補助項目:
(一) 建購住宅:
1.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二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但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不在此限。
2. 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但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有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3. 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取得)取得。但不得以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為買賣對象;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確實自有居住者。
(二) 修繕住宅:
1.自有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設備損壞,亟待修繕。
2. 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獲內政部辦理各項住宅貸款補貼者,不在此限。
3. 修繕住宅補助項目如下:
(1)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2)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3)衛生設備。
(4)無障礙設施設備。
(5)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6)給水、排水管線。
(7) 電器管線。
(8)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9)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前項第二款申請修繕補助之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同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同部分,且不得影響或違反建築物之結構案全及公共安全相關規定,其中屋頂之修繕應注重景觀之調和。
五、本計畫之申請表件,可逕洽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索取,或於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