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時間:113年1月9日起。
(二)接種對象:具原住民族身分之55-64歲原住民【以113年為例,實施對象為民國58年(含)以前出生】,即以「接種年」減「出生年」大於等於55歲者。
(三)接種單位:衛生所及合約醫療院所。(https://www.cdc.gov.tw/Bulletin/Detail/uBjT-ylbgiDC_IIoT1vOlg?typeid=9)
(四)接種原則:
1、從未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之55-64歲原住民,公費提供1劑PPV23。
2、曾經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之55-64歲原住民,依下列原則接種:
(1)曾僅接種PPV23者,與前1劑PPV23間隔至少5年,公費提供1劑PPV23。【倘屆臨65歲建議於年滿65歲時接種1劑13價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PCV13),以達接種保護效益】。
(2)曾僅接種13價或15價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PCV13/15)者,與前1劑PCV13/15間隔至少1年,公費提供1劑PPV23。
(3)曾接種PCV13/15及PPV23者,已完成接種達保護效益,無需再接種PPV23。
(五)請符合之族人攜帶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配合接種單位執行接種作業前落實核民眾接種資格;包括原住民族身分、年齡及疫苗接種史,同時依據上述接種原則,並經醫師評估後接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