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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刑法第302條之1、第303條及第339條之4修正草案,重罰嚴懲詐欺集團!

日期:112-03-24
資料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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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發生詐騙集團囚禁、凌虐受騙民眾等案件,引起社會震驚,也凸顯詐欺犯罪已從單純之財產犯罪朝向科技化、集團化、組織化等結構性犯罪發展,並衍生出包括剝奪行動自由、施以凌虐等暴力犯罪,甚至導致被害人因而受重傷或死亡,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鉅,政府非常重視,蔡總統於交付新內閣四大任務中,即將「打詐」列為攸關國民生活措施之一進行檢討;行政院陳院長於主持今(112)年第一次治安會報時,亦指示詐欺犯罪不僅侵害民眾財產安全,亦影響民眾對政府之滿意度,各相關部會首長務必將治安工作視為首要任務。本部為貫徹國家法務政策,持續努力精進打擊詐欺犯罪,且為了因應前述詐欺犯罪型態之改變而採取有效遏阻措施,俾提供第一線檢警執法人員執法利器,在蔡部長指示下,以最短時間內主動提出刑法修正草案,期以完備之法制規範,完整評價詐欺集團成員之罪質、惡性及行為之實害性,且強化規範密度,以周延保護民眾之人身、自由及財產等法益。

而為儘速完成修法程序,本部於今年2月16日陳報行政院審查後,行政院隨即密集召開多次審查會議,廣泛聽取各機關意見,凝聚跨部會共識後,於今(23)日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此次刑法修正草案,以「擴大處罰」、「加重刑責」為修法重心,展現政府嚴懲詐騙犯罪、打擊詐欺集團以守護民眾安全的堅定決心。

本次刑法修正草案,重點分述如下:
一、 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草案第302條之1第1項):
增訂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下稱本罪)之加重處罰事由,包括三人以上共同犯本罪、攜帶兇器犯本罪、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本罪、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等情形,另為獨立處罰規定,提高刑度,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增訂加重結果犯(草案第302條之1第2項):
犯本罪而有前揭加重處罰事由,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害之加重結果犯,加重刑責。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增訂加重詐欺類型(草案第339之4條第1項第4款):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深偽影像或聲音)而犯詐欺罪者,增訂為加重處罰事由,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次修法將能強化打擊詐欺犯罪之力道及有效遏阻詐欺集團橫行,今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函請司法院會銜,再送立法院審議。本部將全力配合後續法制作業,期能順利修法通過,俾從法規範全面打詐及強力遏阻衍生犯罪,嚴懲重罰詐欺集團,以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國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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