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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啟動「112年食品用洗潔劑稽查抽驗專案」

日期:112-02-0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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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洗潔劑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容器具或包裝,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係完善飲食衛生的最終環節。為健全食品用洗潔劑之管理,保障衛生安全,爰規劃食品用洗潔劑稽查抽驗專案,針對市面流通之食品用洗潔劑進行標示查核及產品衛生標準檢驗,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本次專案稽查項目包含食品用洗潔劑販售業之食品業者登錄及保存來源文件等,並重點查核販售業販賣及餐飲業使用之食品用洗潔劑標示符合性,另亦針對食品用洗潔劑之衛生標準進行抽驗,如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將依法處辦。

       食藥署呼籲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以維護消費者使用食品用洗潔劑之衛生安全。倘經查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標示不符合食安法第27條規定,依同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28條規定,標示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者可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依食安法第17條所訂「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之規定,依同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相關違規產品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標示,或沒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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