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考試院推動國家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電子化、行政院推動與外國人有關之證書雙語化及改善外籍人士居留證使用困難問題,以及請領會計師證書與會計師申請執業登記相關實務需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研議修正「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以下簡稱登記規則),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考試院自112年起,各種國家考試類別均以發給電子及(合)格證書為原則,及行政院「2030雙語國家政策發展藍圖」推動會計師證書雙語化、「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改善外籍人士在臺生活便利性,明定請領會計師證書時,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為電子證書型式者應檢具其列印本,且本國人民應增加檢附護照影本以查驗英文姓名;請領會計師證書及申請執業登記時,外國人身分證明文件除護照影本外,亦可以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為之。
二、 現行依會計師法相關規定及實務需要,會計師於申請執業登記即應備具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之證明文件、會計師公會入會申請文件及會計師名簿,為符合法規明確性,爰配合修正。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02)2774-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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