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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氣候變遷因應法」112年2月15日總統公布施行後,擴增業務之急迫性及繁重度,亟需強化政府組織妥為因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前於本(112)年1月11日函報行政院成立所屬氣候變遷局暫行機關,並經行政院於同年3月20日核定同意。惟考量環境部及氣候變遷署等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業經立法院支持下於本年3月22日經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完竣,未來如經立法完成將以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作為辦理氣候變遷因應法相關工作之專責機關,為避免機關進行多次組織變動,因此,環保署規劃改以成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籌備處營運相關業務,後續可依立法院審查組改法案進程,一步到位成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環保署說明,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業於本年4月17日經行政院核定並同時廢止原擬成立之氣候變遷局,該籌備處暫定於4月22日地球日成立,係隸屬環保署之三級機關,有獨立的員額及預算,未來除將專責辦理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後急需優先推動之12項子法,包括修正盤查登錄作業、查驗認證機構管理、碳費徵收及費率、自主減量計畫、自願減量交易機制及產品碳足跡標示等重要工作外,亦負責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之籌備工作,提前整合現有人力及資源,加速推動我國淨零排放,建構韌性臺灣並促進永續發展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