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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推動,移動污染源改善有成

日期:112-01-18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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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19個縣市已劃設45處空氣品質維護區(以下簡稱空維區),禁止或限制高污染車輛進入,共同守護特定區域空氣品質及敏弱族群健康。空維區對改善空氣品質有著顯著效益,以實施一年以上之空維區為例,包括臺北港PM2.5濃度改善4.6%、臺北市3處轉運站PM2.5濃度改善20.4%、桃園國際機場PM2.5濃度改善22.1%、雲林縣公誠國小CO濃度改善26.3%。

環保署表示,空維區禁止或限制高污染車輛進入之管制措施,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及污染特性,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環保署於109年8月28日核定全國第一處空維區—「臺北港空氣品質維護區」,之後陸續核定港口5處、轉運站7處、機場2處、中小學與醫院5處、風景區16處及其他區域10處,與地方政府共同守護特定區域空氣品質與民眾健康。

為兼顧環保、民生與經濟發展,地方政府於劃設前,除與相關機關與受影響對象協商外,正式實施前更藉助多媒體新聞、電子看板及電臺託播並於重要路段設置實體告示牌、標誌至少292處,充分周知車主,避免高污染車輛誤入空維區。地方政府更導入至少66套科技稽查輔助工具—車牌辨識系統,共計稽查約20萬輛機車及75萬輛的柴油車,並裁處1,786輛機車及4,352輛柴油車。

環保署提醒,空維區改善空氣品質有賴全民及地方政府共同努力。車主平時應落實車輛維護保養,並完成機車年度定期檢驗、柴油車檢測符合排放標準或取得自主管理標章,同時需注意各空維區管制規範(可至空維區管制平臺查詢,網址:https://mobile.epa.gov.tw/AirWeb/main),既可與政府協力改善空氣品質,也能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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