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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相關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實質投資符合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其範圍包括:
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包含機械、設備、工具、儀器、車輛、船舶、飛機、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以及增添、檢修該等設備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三、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包含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模型、秘密方法、營業秘密、專用技術、各種特許權利之資本支出。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辧理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軟硬體設備實質投資減除500萬元,惟查該金額係投資其所承租辦公室之裝潢工程支出,因該辦公室裝潢工程支出係屬租賃改良物,與前揭相關規定不符,故核定減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500萬元,補徵稅額25萬元(500萬元×加徵稅率5%)。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請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對於上述說明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