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友善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使用免徵營業稅證明卡相關服務措施

日期:111-04-15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

財政部表示,近期有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反映持憑外交部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下稱免稅卡)購買貨物或勞務,營業人未給予免徵營業稅待遇,影響其權益。基於互惠原則,並為提高免稅卡使用之便利性,建構更友善購物環境,該部透過外交部協力提供多項友善服務措施。

財政部說明,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該部得本互惠原則,對外國派駐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人員,暨對雙方同意給與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核定免徵稅捐。依上開規定並本於對等互惠原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持憑外交部核發免稅卡購買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上開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就應稅貨物或勞務之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例如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定價)為5,250元時,應扣除內含營業稅250元,按5,000元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並依該部75年6月17日台財稅第7547250號函及75年12月17日台財稅第7583203號函規定在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稱」欄位填寫機構名稱,且於「憑證備註」欄位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由該機構採購人員簽字,據以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營業人取得相關進項稅額憑證,倘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情事者,均得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售其他應稅貨物收取之銷項稅額。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使營業人更清楚上述規定及統一發票開立方式,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已印製中文版宣導摺頁,不定期舉辦講習加強輔導營業人,另國稅局官網也建置「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專區」,提供法令規定、營業人宣導摺頁內容並輔以簡要流程圖,及專人諮詢聯繫窗口資訊,以利各界查詢及下載。此外,外交部將配合更新免稅卡背面之營業人受理說明,使營業人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說明更為清楚明確,並新增QR Code,便利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於購買貨物或勞務,遇有營業人不清楚法令或憑證開立規定時,可透過免稅卡QR Code連結國稅局專區查詢或撥打專線電話諮詢,以利即時有效解決爭議。

財政部也特別提醒,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者,不適用給獎之規定。故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購買貨物或勞務,依規定享受零稅率待遇者,所取得營業人開立之零稅率統一發票,不得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新聞稿聯絡人:何科長秋揚
連絡電話:02-23228146

回頂端回頂端 關閉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