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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所收取之租金收入係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如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因每月租金收入未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惟每月租金收入已達20萬元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行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11年7月出租大樓外牆供乙公司刊登廣告,並約定每月租金10萬元,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營業稅稅率為1%,由稽徵機關按季填發繳款書3,000元(10萬元 x 1% x 3個月)通知繳納。該大樓管理委員會又於111年10月再出租屋頂予丙公司架設電信基地台,約定每月租金15萬元,因每月銷售金額合計25萬元(10萬元+15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其應自111年10月起使用統一發票,並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由甲大樓管理委員會依規定自行按期申報繳納。
該局呼籲,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之外牆、屋頂、陽台等出租,未辦理稅籍登記情事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