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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取得之佣金收入,應據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日期:109-12-18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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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佣金或酬勞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如未能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綜所稅股 白小姐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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