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傳會修正《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第2條暨《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訖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第3條草案放寬廣告播送次數,將預告廣徵各界意見
日期:112-10-12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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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傳會修正《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第2條暨《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訖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第3條草案放寬廣告播送次數,將預告廣徵各界意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於本(11)日第108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預告《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第2條暨《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訖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第3條修正草案,將在「每一節目播送廣告總時間不變」及「維護視聽眾權益」二大原則下,適度放寬廣告播送次數,預告期間為60日,廣徵各界意見,作為修法參考。
NCC表示,現今網路影音產業對內容規管寬鬆,廣電業者面臨數位匯流衝擊之影響,廣告收益大幅減少,為促進傳播產業健全發展,期望在適度鬆綁法規下,兼顧視聽眾權益,及維持公平監理產業秩序進行上述修法。為求周全,NCC亦於9月12日召開座談會,邀請學者專家、公民團體(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廣電公學會出席,討論後提出本次修正案。前述條文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一、第一項: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三次;逾三十分鐘達六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六次;逾六十分鐘者,依前述原則計算之。
二、第二項: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播送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三、第三項:第一項播送廣告次數之計算含節目前後播出及中間插播之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