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數位經濟及新興科技之快速發展,消費者透過網路取得創新、多元、便捷的保險商品或服務已為趨勢,且外界迭有建議保險業應結合異業建構多元服務之生態系,使保險業與金融科技業者有更多合作開發創新型保險商品之機會,又現行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6條之1已明訂保險業經核准後,得銷售創新型保險商品,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及「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後名稱為「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等法規,並因應數位化趨勢,停止適用現行本會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保險部分)。重點說明如下:
一、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修正草案:
(一) 開放保險業得與從事大數據資料分析、介面設計、軟體研發、物聯網、無線通訊業務等具金融科技專業之異業合作辦理本業務之創新型保險商品,並依據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申請試辦,又創新型保險商品的範圍,包含商品或服務之內容或流程之創新。
(二) 參考產、壽險公會建議,考量登山綜合保險與海域活動綜合保險具有承保天數較短,實務執行電話訪問不易等情形,爰增列該等保險得免辦理電話訪問;新增保單還款、變更個人投保風險屬性、利變型保單及團體年金自費單次增額保費變更等為網路保險服務得辦理項目。
二、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草案:
(一) 為擴大將保險業與異業合作推廣創新型保險商品納入本注意事項規範,爰修正名稱為「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二) 保險業與異業合作模式,除現行附屬性保險商品外,增列「保險業直接與具金融科技專業之異業合作辦理創新型保險商品」之型態。
三、 停止適用本會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保險部分):
考量現行保險業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之6項法規,倘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亦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已兼顧消費者權益保障,並有助提升消費者申請理賠之便利性、簡化保險人解除或終止契約之紙本作業,爰擬停止適用該公告。
配合上開「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增訂登山綜合保險與海域活動綜合保險得免辦理電話訪問,為使保經代業者辦理該等商品之網路投保業務,亦得免辦理電訪,併修正「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檢附「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及「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修正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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