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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 停歇業場所仍應落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日期:111-04-27
資料來源: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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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26日通過「消防法」第9條修正草案,內政部長徐國勇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支持,使修法可以在短期間內通過。徐國勇表示,這次修法明文規定停歇業場所亦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全面強化建築物公共安全,本修正案將於總統公布後施行。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建築物使用型態越趨複雜,加上近期高雄市城中城及彰化喬友大樓等火災案例,明確規定所有歇業或停業場所,仍應辦理檢修申報。除非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的情形,因無安全疑慮狀況下,在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才可免除,以維護公共安全。
另由於現行規定,消防設備檢修,需委託消防設備師(士)辦理,為簡政便民,這次修法也參考日本消防法令,針對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的場所,考量該類設備種類較為簡單,可由外觀或簡易操作判定性能,且其更換新品尚無困難性,因此,修法增加可由管理權人自行檢修申報的方式,供管理權人選擇。
內政部指出,因應本次修法,後續將邀集產官學界研修(訂)相關子法,並推動停歇業場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以回應社會期待,確保公共安全及民眾生命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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