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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商品零售業者應於113年1月31日前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落實維護消費者個資安全

日期:113-01-16
資料來源: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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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去(112)年8月1日發布「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綜合商品零售業者於6個月內完成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內容應包含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界定個人資料範圍及項目、資訊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實施教育訓練,及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等,並應配置相當資源,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

經濟部提醒資本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有招募會員或可取得交易對象個人資料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包括百貨公司、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業者,應於113年1月31日前完成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每年並應視計畫執行狀態、技術發展及法令修正等因素,檢討計畫之合宜性,確實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降低個資外洩案件數量及發生頻率。

為利業者遵循「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各項規定,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已辦理4場宣導說明會,並製作「實作指引手冊」,提供業者具體操作之參考。業者可至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官網(首頁→資訊園地→個資保護專區)下載。

經濟部另補充,業者於建立個資保護與管理制度時,可參考「實作指引手冊」建議之步驟,先進行「現況診斷與差異分析」,檢視組織現有個資保護制度是否足夠及法遵上的差異;接著「建立個資管理系統文件」,因應組織業務運作特性,客製化製作組織內部個資管理制度文件,包含個資保護政策、管理程序書、工作指導書及文件表單等;接續進行「制度輔導落實與內部稽核」,依照前述文件落實整體個資制度,包含個資流程識別、個資外洩事故演練、當事人行使權益、教育訓練等,透過內部稽核作業檢視制度落實程度及驗收成果。長期而言,可考量透過「外部稽核並取得證書」,透過第三方驗證機構執行個資管理制度驗證、稽核作業,取得國際標準證書。

為瞭解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落實情形,商業署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對高風險業者進行行政檢查,並透過行政輔導協助業者落實個資安全管理,提供民眾友善、安全的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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