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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享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實質投資退回50%繳納稅款優惠措施者,請注意提出實質投資計畫期限

日期:110-09-11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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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選擇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匯回境外資金案件十分踴躍,如欲享有退回50%繳納稅款優惠措施,應向經濟部申請核准及完成實質投資,故提醒申請人須於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1年內,提具投資計畫向經濟部申請核准投資產業或申請核准透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其後依計畫執行完成並取得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始得享有該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實施期限已於今(110)年8月14日(遇週六假日順延至8月16日)屆期,全國申請案計1,611件,申請金額計3,562億餘元,該局申請件數居五區國稅局之冠,占全國申請總件數計31.60%,申請金額居五區國稅局第二,占全國申請總金額計24.66%,而該局核准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且已匯回案件中約34.52%經經濟部核准實質投資計畫,且目前已有2案完成實質投資計畫並獲核准退回50%繳納稅款。因多數申請案集中於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實施2年期間各年度屆期前提出申請,其匯回期限為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1個月內,未能於期限內匯回存入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展延1次,展延期間以1個月為限。而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之實質投質計畫須於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1年內提具投資計畫向經濟部提出申請,因此不少適用該專法第1年申請案即將屆提出實質投質計畫之申請期限,若欲享該專法實質投資退回50%繳納稅款優惠措施者,請把握提出實質投資計畫期限。

  該局進一步提醒,申請本項退稅須於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時請備齊退稅申請書(含申請退稅金額計算表)、經濟部核發之完成證明及境外資金匯回扣繳憑單備查聯,為享租稅優惠,請於收到完成證明後,備齊資料即早提出申請。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若想知道更多有關「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訊息,可至投資臺灣事務所官網查詢(網址:https://investtaiwan.nat.gov.tw/showPagecht1135?lang=cht&search=1135&menuNum=58)。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魏筠臻
電話:(04)23051111轉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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