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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勿以他人帳戶隱匿進、銷貨貨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日期:111-02-21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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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申報並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切勿認為利用他人帳戶,即可隱匿公司營業收入,藉以逃漏各項應納稅捐,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該局近日查獲A公司銷售貨物,請買方B公司及C公司將貨款匯入A公司股東甲君之銀行帳戶,經進一步追查,甲君帳戶係供A公司營業收、付貨款使用,卻多數未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餘元,且其向他人進貨2,000萬餘元亦未取得進項憑證,該局除依法向A公司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另亦就A、B及C公司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之事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如實申報繳稅,進貨亦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切莫心存僥倖,而誤認利用他人帳戶收、付貨款,可達逃漏稅之目的,如有上述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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