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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裁處違法節目,呼籲媒體落實專業自律

日期:112-08-24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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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23日第1080次委員會議審議112年第2次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案件,計有5件予以核處,其中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1件、節目與廣告未區隔4件。

    NCC說明,年代新聞台111年8月24日播出「1800年代晚報」節目,僅依據部分網友之臆測言論,即逕自揣測廢死聯盟臉書之貼文指陳該聯盟已經啟動林姓嫌犯的免死計畫,未經事實查證致損害公共利益,核處新臺幣20萬元。該會強調,基於尊重言論自由,對於社會重大議題之討論,本會均予以尊重,惟媒體基於第四權角色,亦應發揮自律精神,相關報導與評論應注意查證及公平原則,以維護公共利益。

    NCC解釋,ELEVEN SPORTS 1台111年5月22日播出「中華職棒33年例行賽 富邦悍將VS樂天桃猿」節目及111年9月24日「中華職棒33年例行賽 味全龍VS統一獅」節目,於轉播賽事過程中,高度頻繁地在螢幕中央出現特定商品標識畫面,其呈現方式已達促銷宣傳、鼓勵消費程度,致節目廣告化,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0條規定,分別核處警告;TVBS新聞台111年9月20日播出「午間12.13新聞」節目,明顯針對特定產品進行正面深入介紹,且採訪該商品品牌代表,進行內容、成分解說,並與廣告互相搭配,致節目與廣告未區隔,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0條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TVBS歡樂台111年9月28日播出「11點熱吵店」節目,其節目內容以來賓分享使用贊助商品經驗,明顯促銷、宣傳特定商品,刻意介入節目內容編輯及鼓勵消費,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3條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併請業者提出改善計畫。

    NCC呼籲,該會對於電視節目內容取材及編排均予以尊重,惟業者仍應以閱聽眾收視權益為依歸,節目內容與廣告應明顯區隔,並遵守置入性行銷與節目贊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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