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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網路跨境交易日益頻繁,外國營利事業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之情形日益增加,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以及108年9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544260號令增訂「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之1規定,讓外國營利事業得自行或委由代理人事先申請以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下簡稱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以減輕徵納雙方事後退稅作業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實務上,部分跨境交易約定由國內買受人負擔該筆所得之扣繳稅款,又國內買受人未能取得該外國營利事業之授權代理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或未能知悉該外國營利事業已申請核定之結果,致國內買受人仍須按給付總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使上述制度美意無法完全落實。有鑑於此,財政部110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000061700號令修正上述相關規定,增訂扣繳義務人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為申請主體,免檢附外國營利事業委任書,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並以該我國來源收入按核定之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我國來源收入×核定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率20%)。
有關扣繳義務人申請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相關表格可自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 /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下載運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