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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化我國公司治理,提升企業永續發展,強化我國資本市場國際競爭力,金管會於109年8月發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配合前揭政策,112年度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一、 董事長與總經理同一人應增設獨立董事:上市及6億元以上之上櫃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為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者,應於112年12月31日前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4人,但董事席次超過15人者,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5人,並應有過半數董事未兼任員工或經理人。
二、 設置公司治理主管:全體上市櫃公司應於112年6月30日前起完成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三、 英文資訊揭露:上市及6億元以上之上櫃公司自112年起應提供英文版之股東會議事手冊、年報及年度財務報告。
四、 永續資訊揭露:參考永續會計委員會(SASB)準則及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建議(TCFD)準則,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應編製申報永續報告書,並揭露特定產業永續指標及氣候相關資訊。
五、 財務資訊揭露: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於年度終了後75內公告申報前一年度財務報告。實收資本額達2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於年度終了後75內公告申報前一年度自結財務資訊。
六、 興櫃公司自112年起股東會,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金管會提醒符合前揭規定之公司,宜即早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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