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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環境保護團體(下稱環保團體)推動認養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業務,國產署112年10月19日修正「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下稱本處理原則),除鼓勵環保團體擴大認養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範圍,並增訂環保團體基於執行環境保護工作得申請設置臨時性建築物等規定,公私協力擴大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保育效益。
國產署表示,該署自108年起推動環保團體認養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業務,透由公私協力加值國有土地保育效益,並持續關注環保團體執行促進環境保護案件需要,蒐集反饋意見滾動檢討規定。本次修正規定重點包括,為鼓勵環保團體擴大認養土地範圍,環保團體申請擴大認養鄰近原認養範圍土地,得簡化審查程序,擴大保育效益;其次,認養期間經評審2次(含)以上績效優良,於期限屆滿前重新申請認養者,得簡化審查程序,以鼓勵績優環保團體;再者,為協助環保團體執行促進環境保護案件,於符合認養目的及非營利使用前提下,環保團體辦理維護環境等事宜,得依當地建築法規,申請設置臨時性建築物,提升認養效益。環保團體倘欲瞭解本處理原則修正內容,可就近向土地所在地的國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洽詢。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該署目前已與社團法人高雄市野鳥學會等10個環保團體簽訂認養契約14案,面積高達2,043餘公頃國有土地,政策效益已持續擴散跨機關至全臺地區,目前媒合10家銀行業者,以贊助經費或合辦活動方式加入環保認養機制,公私協力成果豐碩。另該署每半年主動篩選適宜國有土地資訊,提供環保團體評估認養,及於該署網站建置邊際土地認養專區,歡迎各環保團體向該署申請,攜手共同為環境生態保育付出一份心力,達成環境永續經營的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