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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業運用公眾道路進行營運,職業駕駛如有勞動條件不佳情形,不僅涉及勞工權益,更影響乘客及用路人安全。為強化對於交通運輸業之監督檢查作為,勞動部113年將持續與交通部建立合作機制,除針對汽車客運業、汽車貨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實施聯合稽查外,亦提供業者勞動法令違規紀錄,作為交通部營運安全預警指標、評鑑或補助參考;另洽請交通部協助選列評鑑結果不佳之業者,納入專案檢查對象,以共同對不法業者進行交互監督,促使其遵守勞動與交通法規。
勞動部表示,112年針對鐵路與軌道運輸業、汽車客運業、汽車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等,共計實施勞動條件專案檢查1,200場,經初步統計違反勞動法令計209件,累計罰鍰約1,754萬元,處分率17.42%,違法率仍然偏高,又以汽車客運業處分率31.4%為最高。其中以違反勞動基準法以第32條第2項(工作超時)、第24條(未依法給付加班費)、第30條第6項(未逐日記載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及第34條第2項(變更班次未給予勞工適足之休息時間)為最多,違反比例各為22.3%、16.27%、11%及11%。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雇主若需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原則上不得超過46小時,另雇主若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即應加給延長工作期間工資,如為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原則應有連續11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並應針對勞工每日到、離勤時間核實登載,以為計算工時、工資等或有爭議發生時之憑據。
勞動部強調,如經查有違法情形,除將依法公布事業單位之名稱外,並得處2萬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呼籲雇主確實遵守法令規定,切勿心存僥倖。另雇主如有違反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