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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日期:109-11-20
資料來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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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聯絡人:楊子慧    電話:02-7736-6119 電子信箱:trista@mail.moe.gov.tw

為積極因應國內少子女化趨勢,教育部提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條例),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教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社會各界說明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教育部表示,學校因生源減少影響財務狀況,可能造成校地閒置、教職員工失業或轉職、教師授課時數減少、學生併班上課等急迫性的問題。教育部推動立法是為了因應少子女化趨勢,且私校退場事項涉及層面複雜,如以個別修法方式辦理,恐緩不濟急,故以制定專法方式協助辦學績效不佳的私校退場。

本條例完成立法後,將協助維持學校停辦前的校務正常運作,辦理學生安置、協助教職員工轉職,並為發放教職員工退休、資遣、離職慰助金之法源依據,強化現行法規不足之處。再者,亦透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以下簡稱退場基金),協助學校解決無法立即籌措足夠資金之困境,以維護教職員工生的權益。此外,條例明定學校賸餘財產得捐贈給退場基金、中央機關、公立學校或歸屬地方政府,以增進賸餘財產運用之效益,強化校產公共性。相關條文重點說明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設置退場基金,補助學生補救教學、住宿及交通等費用,以及墊付教職員工薪資、保險等費用,以維護教職員生權益。(草案第3條)

(二)明定預警學校及專案輔導學校指標,包含財務、教學品質等指標,主管機關公開專案輔導學校名單。(草案第5、6條)

(三)主管機關加派專任教職員擔任董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監察人,以強化專案輔導學校治理。(草案第12條)

(四)專案輔導學校應於公告日起算3年內改善,逾期未獲免除,主管機關應令停止全部招生,至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草案第13條)

(五)主管機關停止全部招生時,重組董事會,董事成員包含專任教職員及社會公正人士。(草案第14條)

(六)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發給教職員工資遣、退休或離職慰助金。(草案第17條)

(七)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2個月內辦理解散、清算,賸餘財產歸屬地方政府、或捐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草案第21條)

(八)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於3年改善期間內,得依私立學校法申請改制、合併或改辦,逾期未完成者,應依本條例由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全部招生、停辦、重組董事會及辦理法人解散清算等事宜。(草案第24條)

教育部表示,透過專案輔導學校監督機制,可確保私立學校辦學品質,並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若專案輔導學校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改善,則主管機關將命該校停止全部招生並重新組織董事會,後續將妥善協助學生轉學及教職員轉職及離退等事項,使學校平順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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