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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少量不得進口大陸物品之數重量及金額,均符合規定者免申辦輸入許可

日期:112-11-08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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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表示,依據經濟部公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未准許輸入之大陸工業產品(稅則第25章至第97章,註:公告排除適用者除外),其起岸價格在新臺幣3萬2,000元以內,且單項產品在24件以內者(即24 PIECES/UNITS,不能以件數論計者,在40公斤以內)准許免證進口,但屬稅則第6802節下之石材、稅則第6907節下之瓷磚者,其單項產品需同時符合在24件以內且在40公斤以內。

基隆關說明,前述「起岸價格」係指海關對全份進口報單所核定前述大陸物品之CIF總價;「單項產品」係以型號認定,如無型號,則以報單之單一項次分別計算,不論有無型號,均不得以尺寸規格及顏色分項計算;惟稅則第68章及69章貨品,其有貨品專屬號列之相同貨品者,應以專屬號列作為計算「單項產品」之基礎,如專屬號列係以尺寸區分,應合併計算(例如稅則第6907節下之瓷磚合併為一項次計算),若無專屬號列者,則以「貨品名稱」為計算基礎。

基隆關補充,以花崗岩產品為例,貨品分類號列6802.23.00.00-1「花崗岩,經簡單鋸切成表面平整者」、6802.93.30.00-0「花崗岩製家庭用具和衛生用具」均為專屬號列,6802.93.90.00-7「其他花崗岩製品」,則為非專屬號列。倘來貨為「花崗岩製風水球底座」及「花崗岩製樣品-柱珠」,因均核歸貨品分類號列6802.93.90.00-7「其他花崗岩製品」之非專屬號列,則可以貨品名稱「花崗岩製風水球底座」及「花崗岩製樣品-柱珠」,分別計算其件數或重量是否符合上開少量免證規定,提醒商民多加注意,以加速通關。

關鍵字:大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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