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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承攬業及倉儲業實施自主管理業者,應在法定期間內向海關申報人員異動情形

日期:112-07-05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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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表示,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及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配合海關監管貨棧(站)需要,並使業者積極控管異動或離職員工,業經財政部修正發布上開業者員工異動或離職時,應限期向海關申報等相關規定,請業者多加注意。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及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11條之1第4項規定,領有報關證或承攬業作業證人員離職時,業者應自其離職之翌日起1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線上方式向海關申報,並於7日內向海關繳銷作業證件。另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置2名以上專責人員(含1名主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又為利查核專責人員資格並考量業者向轄管海關報備之作業時程,專責人員名單如有異動時,亦應自其異動之翌日起7日內向海關報備。同時為強化業者選任監督義務,並增訂業者未依前揭規定辦理管理之相關罰則。

基隆關呼籲,報關業者、承攬業者及倉儲業自主管理之專責人員,均是海關重要的協力夥伴,不論在確保貨物移動安全,或是提升貨物通關效率方面,均為不可或缺的角色,請業者依修正規定確實辦理,共創多贏局面。

聯絡電話:基隆關02-24202951

業務二組(報關業/承攬業窗口)分機5424∕5415

倉棧組(自主管理專責人員窗口—林欽駿股長)分機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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