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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本國專營期貨商得以自有資金轉投資於國內設立貿易公司從事倉單相關業務

日期:111-04-08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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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服務實體經濟及增進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金管會於111年4月7日發布令,開放本國專營期貨商得以自有資金轉投資於國內設立貿易公司從事倉單相關業務。
金管會基於擴展本國期貨商業務發展考量,開放期貨商得轉投資於國內設立貿易公司,但以1家為限,且應由期貨商100%持股,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1億元。該貿易公司經營以國內外期貨交易所倉單買賣、交換、避險、融資及其他與倉單相關之業務為限。專營期貨商應將該貿易公司列入內部控制制度「對子公司之監理」之規範,並訂定監督與管理之規範及處理程序。
目前我國期貨市場係以金融期貨為主,開放本案,除有助於期貨商業務發展外,並能將我國期貨市場商品範圍擴及服務實體經濟,對於金屬業者、倉儲業者以及倫敦金屬交易所(LME)指定授權倉儲所在地高雄港之經濟,都能產生相當之效益。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聯絡電話:(02) 2774-736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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