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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資通安全新利器,投資於資安產品或服務之支出可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日期:112-05-30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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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強化國內各產業資安防護能力,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支出可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之投資抵減。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於111年2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4日經濟部會銜財政部修正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除延長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外,並新增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亦可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安裝於個人電腦之防毒軟體或防火牆,並不適用。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限於投資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抵減稅額」可採該項支出金額之5%於當年度抵減,或該項支出金額之3%於3年內抵減,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併同適用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該投資抵減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務請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之期間內,至經濟部線上申辦系統登錄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成功完成線上申辦,且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申報書附冊第A3、A10-1及A14頁)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所在地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未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完成經濟部線上申辦系統登錄及上傳成功,或未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填報者,均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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