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教育部回應教團「特教加給」議題

日期:113-03-06
資料來源:教育部

:::

發布單位:國教署 聯絡人:古明哲主任    電話:(04)3706-1500

有關全教產於記者會指出「特教加給細分為六種?」,教育部表示,依據現行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規定,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同時兼任一般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主管職務,可支給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其資格認定方式如下三種情形:

1.    於處、室內設置特殊教育組之處、室主管可支領全額特教加給(例如於輔導室內設置特殊教育組之輔導主任)。

2.    除特殊教育組組長外,學校有設置資優教育組,其資優教育組組長亦為支領全額特教加給之對象。

3.    若學校囿於員額編制無設置特殊教育專責單位,係由輔導室或其他單位專責辦理特殊教育業務,其主管為特殊教育教師兼任者,得依規定支領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因此,針對全教產今日指出,如學校因特教班級數未達設置特教組長的標準,而由其他單位專責辦理特殊教育業務時,如符合前述第3點資格,亦得依規定支領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回頂端回頂端 關閉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