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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外界質疑「鏡電視」案件,NCC表示已多次澄清,關於本日立院提出之事證,該會將依法處理

日期:111-04-15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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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外界質疑NCC辦理「鏡電視」相關案件涉有瑕疵,該會表示,就人民申請案件,該會均依法審理。而針對本日立法委員質疑有該會前高官支領顧問費用一節,該會表示將續調查瞭解,並依法處理。

    針對「鏡電視新聞台」申設案,NCC說明,該會係依本(111)年1月19日第999次委員會議決議許可該頻道申設。審查期間,民眾反映裴偉擔任該公司有給職顧問、鏡電視員工與鏡週刊人員共用等情,該會均本於職權進行瞭解與調查。審議程序中經會議討論請申請人補正相關資料,屬適法之處置。為確保事業申設後正常營運,該會依據營運計畫及申請人承諾事項,就該公司股權結構、負責人資格、公司財務、公司人力、經營方針、內容製播、內部控管與公共問責、勞動權益等面向,分別做成附款及行政指導事項等要求,納入後續監理;如未履行,該會亦得廢止原處分,並註銷執照。

    NCC重申,後續將審理「鏡電視新聞台」董監事變更等案,如於程序中發現有不法情事,自將依法究辦。該會感謝各界提出之建議及關心,惟仍希望各界能尊重NCC獨立行使職權之空間。

連絡人:專門委員 陳金霜

電    話:(02)3343-8505

行動電話:0975-713-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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