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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保險費、伙食費及旅費等相關人事費用,除有僱用及支付事實外,應進一步證明員工所從事之工作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須,始可核實認列相關人事費用。
該局查核某營利事業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列報長期派駐海外員工之相關人事費用,該營利事業主張因外銷產品需派駐員工協助客戶進行後續品管及驗收等售後服務,惟未能提示足資證明與營業(售後服務)有關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工作內容之證明文件供核,經該局否准認列渠等人員相關人事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主張派駐海外人員所從事之勞務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應提示下列證明文件供稅務機關核實認列:
一、派駐海外員工之業務職掌及擔任工作細項。
二、營利事業與派駐企業間經濟活動(買賣、委外加工等)之合約(應詳載權利義務關係)或其他足以佐證之資料。
三、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應提示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及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與具體工作明細之出差報告單等相關佐證文件。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黃麗敏
電話:(04)23051111轉6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