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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伯舉發逃漏稅,純屬義務,不發給獎金

日期:110-03-05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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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里長來電詢問,其在無意間發現某公司逃漏稅事證,如提出檢舉,檢舉獎金如何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20%,獎給舉發人。但舉發人為公務員時,不適用獎金核發規定。
該局說明,為保障國家稅收,公務員舉發違章漏稅,乃屬其應盡之義務,為避免利用職權,防止流弊,故所得稅法第103條第4項明定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該條獎金之規定。公務員舉發所得稅以外之逃漏稅時,參照該條規定意旨,亦不得領取罰鍰獎金。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所稱「公務員」一詞含義,包括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公務人員及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而言。「里長」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規定,既為地方公職人員,且其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應屬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之公務員,其為逃漏稅案件之舉發人時,不適用發給獎金規定。
該局補充說明,舉發人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認定,應以舉發日為基準,因此,逃漏稅案件之舉發人如原具有公務員身分,而於稽徵機關處分確定日其身分雖已變更,仍不得發給舉發獎金。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 06-2298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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